由于不满法院判决,三亚一无业残疾男子方兵(化名)携带炸药前往法院恐吓、威胁法官,警方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内装有硝铵炸药、雷管的疑似爆炸装置。日前,三亚城郊法院依法判处该男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期10个月。
无业男子威胁法官当场被抓
2010年3月26日上午8时30分许,由于不满此前法院的判决,三亚无业男子方兵来到三亚中级法院,在法院大门口,其跟值班法警说找某法官,法警打电话联系后说不在,方兵便把带来的三张炸药照片和一张写有几位法官名字和威胁法官的言语纸条交给法警。法警随即将方兵请到法官会客室里,做其思想工作。但方兵仍然出言威胁,并把自己的上衣提起来,露出右裤袋口的疑似爆炸装置,并说:“这案子希望你们重视一下,我都有这个东西,别把我搞急了,最后同归于尽。”不久,方兵被随后赶来的警方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个装有疑似爆炸物,瓶盖露出导火索的矿泉水瓶(内有硝铵炸药、雷管)。
认罪态度好获刑10个月
2010年11月29日,三亚城郊检察院向城郊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方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处罚。
庭审中,方兵辩解,指控基本属实,但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说要同归于尽的话,其携带爆炸物只是想吓唬那几位法官,该爆炸物并不能爆炸。因为其已经往装炸药的矿泉水瓶里加了一些水,并且导火索也用水弄湿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经警方证实,警方从方兵右裤袋当场搜出一瓶康师傅牌矿泉水瓶,瓶盖露出导火索一根,瓶内装有疑似爆炸物质,另搜出火机一个,手机一部。随后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后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证实,方兵身上扣押的可疑爆炸装置内的土灰色粉末净重300克,为硝胺炸药。
法院认为,方兵无视国法,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兵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指出,方兵对司法机关涉及其利害关系的裁决不服,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及诉求,而是采用携带危险品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恐吓、威胁的方式,其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方兵身患残疾,携带的危险品硝胺炸药数量较小,没有直接对有关人员施以直接的人身威胁,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兵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以案说法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